屬于婚内夫妻個人财産的是: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确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财産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财産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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