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官是一種身份印書,但并沒有“食印官”的說法。 印官,明清制度,從布政使到知州、知縣等各級地方官皆用正方印,故稱“正印官”或“印官”。其他臨時差委以及非正規系統官員,則用長方印。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谷·倉收陋弊》:“如有堆頓廒外,印官到倉,即要查問。” 清 嚴如熤 《老林說》:“命案相驗,牒交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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