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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峰被抓事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2 03:06:12

原創 王洪lawyer 以法為劍

【新聞背景事件】

據央視新聞9月11日報道:北京警方通報,近期,北京警方在偵破一起違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員李某某(男,35歲)查獲,該人對多次嫖娼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記者通過權威渠道了解到,李某某為李易峰。至此,從9月初傳出李易峰嫖娼被抓的傳聞,終于塵埃落定。

李易峰被抓事件(今日釋法李易峰因)1

黑格爾說過“人類從曆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沒有從曆史中吸取到任何教訓”。因為酒駕、嫖娼、吸毒之類違法行為,涉事明星往往受到全網封殺、遭社會性死亡的待遇,已經不是第一起了。網上一直存在着另一種看法,認為打擊擴大化了,僅是因為違法行為且已經依法處罰了,何必将個人隐私公諸于衆而大肆批判,最終各種除名,一棍子給打死,是不是太殘忍了點?一次嫖娼事件,基本宣告了涉事明星的社會性死亡(描述某一事件對自己社交形象和社會關系的影響,表達尴尬感受和局促境地)

筆者認為,法律隻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嫖娼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很小,如果換做普通人,接受法律處罰了,不擴大懲罰且保護其隐私,是可以理解的。但作為流量明星、公衆人物,樹立的形象及人設打造,是無法讓公衆允許這種道德容忍的。公衆人物要接受高于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得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以及更多的社會風險,對于普羅大衆來說,這才能夠公平,這是我們應該思考的。

【事件的啟示】

1、公衆人物因擁有巨大的公共資源從而獲得更多的社會财富,理應要求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承擔更多的社會風險。

“行政拘留十五天,出來後将面臨身敗名裂與事業終結的問題“。這對于非公衆人物來說,肯定是殘酷的,但對于公衆人物,與一般公衆相比,擁有較多的社會資源、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關注度。所以,公衆人物享有公衆關注、媒體追捧、廣告收入等更多的公共資源,影響力越大,責任就越大。

公衆人物與社會公共利益有密切關系。公衆人物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他們本人及其言行随時具有流量價值,他們對社會的影響力遠遠超過非公衆人物,他們的言行對社會風氣的形成至為重要,社會對這些人的監督也應更嚴格。

2020年起,廣電總局就規定對違法失德藝人的媒體“封殺令”。自己不能約束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規則受到封禁,有什麼值得同情的!

2、法律上對公衆人物人格利益的評價有不同要求

還有人認為:“警方對于嫖娼行為的通報以及媒體的披露,是否造成當事人的名譽貶損?“其實不然。

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的公衆人物,基于公共利益和正當公衆興趣等價值利益的考量,法律上對其人格利益有合理限制,故其對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應給予一定的容忍,以保證其他公民享有言論自由。

法律對公衆人物和普通公民在人格利益的評價上是不相同的,法律認為公衆人物的人格利益應有合理限制,故公衆人物應當理解和容忍一定程度的來自他人的負面評價。公衆人物名譽權保護範圍一般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這也是成為一名公衆人物必須付出的一定的代價,是公衆知情權、公民和媒體的批評監督權所直接指向的對象。但對于普通公民,沒有這方面的要求。

因此,公衆人物的行為理應受到社會的監督和約束,而媒體和公衆的評論便是監督方式之一。

3、公衆人物的私德底線與法律底線

還有一種聲音在叫屈:“雖然是私德有虧,但并沒有惡劣到罪大惡極,沒必要承受如此沉重的代價。

流量明星是資本包裝,市場運作的結果, 除開法律因素,是受市場經濟規律所左右的。一旦當事人的私德有虧,可大可小,具體由群衆的興奮度來判定,作為公衆人物,事情一旦公開,即為吃瓜群衆的狂歡,其負面的影響力根本不以資本的意志為轉移。換句話說,沒有市場價值的人設,資本也就不再青睐,還想繼續享受市場的紅利,怎麼可能。

同時,社會心理學原則也揭示一種規律,每一個明星和公衆人物的崩壞,當初那些一緻贊成他們的極端的幻想群體,因幻想被打破,或者稱為被騙,最終形成牆倒衆人推的社會心理,所以有人總結這樣的規律:名氣越大,人設越好,反噬越強。名氣越小,越沒人設,越安全。越反抗,越危險,越老實,越安全。就因為違法就要封殺,然後再掄起道德的大棒一棒子給打死。

警示】

著名的墨菲定律告訴我們,任何一個風險類的事件,隻要具有大于零的機率,就不能假設它不會發生。要預想一下這個事可能引發的最壞結果,如果這個最壞結果,是自己無法承擔的,那就一定不要去做,千萬别心存僥幸。

[作者‬:王 洪 雲南恒志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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