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書樣式
【說明】
1.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制定,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用。
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名稱住所。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财産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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