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根據相關政策,《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築用地使用權限期滿時可自動續期。也就是說,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他的房屋應該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得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的話房産所有權當得以延續,除了便有危房的需要強制拆掉的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産由國家無償進行收回房屋,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若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依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産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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