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2、在試用期的員工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的80%,比如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那麼員工在試用期内的工資就不低于800元。同時,所發工資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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