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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案件應提供哪些證據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28 12:47:00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别、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僞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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