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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付款挂賬幾年可做收入處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8 16:41:21

公司長期挂賬的“其他應收款”該如何平賬?這些其他應收款絕大部分是無法收回的。當初之所以把它們作為其他應收款,應該有着許多現實的無奈。今天就為大家講一講其他應收款的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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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挂賬的其他應收款

1、憑票入賬不等于找替票入賬

會計人員有根深蒂固的“憑票入賬”觀念。很多會計人第一想法是找發票報銷,卻苦惱于找不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發票,于是想起了“邪路”,找替票報銷,這種做法明顯是違法的,會計人員可能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2、沒有發票也可入賬

如果費用果真發生了,沒有發票該怎麼辦呢?無需着急,沒有發票一樣是可以入賬的。如果有證據表明其他應收款是挂賬的費用,同樣能以費用的名義入賬,隻是這部分費用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入賬時需提供的證據可以是收據、小票等。

3、不能證實費用真實發生的,有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最極端的情況是,既沒有取得發票又沒有證據表明挂賬的其他應收款是費用。這時會計做賬要小心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直接費用化處理,費用除了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被認定偷逃個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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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挂賬的應付款項的問題

1、我司有應付賬款,挂賬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對方單位已失聯,賬務上是不是結轉到營業外收入?如果将應付賬款這樣結轉到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如果2年未聯系上該單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需要轉入營業外收入,不需繳納增值稅,但是需要并入收入總額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 企業以貨币形式和非貨币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财産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産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确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彙兌收益等。

其他應付款挂賬幾年可做收入處理(長期挂賬的其他應收款)1

2、營改增後,長期挂賬的往來款項會有什麼風險?應如何應對?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長時間挂賬會有什麼風險,分别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長期挂賬的往來款項,應該定期對賬,定期清理。

其他應收款長時間挂賬,分别不同的款項内容,存在以下風險: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借款,涉及繳納增值稅。

(2)對自然人股東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視同對股東個人的股息紅利分配交納20%個稅。

(3)對員工個人借款超期未歸還且用于購買房屋或其他,視同工資薪金發放交納個稅。

預付賬款,需根據形成的原因,做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是确實無法收回的款項,可以做為資産損失。并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進行專項申報。

(2)如果是實際貨物或相關的成本已經發生,隻是沒有取得發票,未作賬務處理,建議做相關賬務處理。

注意: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相關成本費用不得稅前列支。

應付款項(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如果确認無法支付,應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需要注意:應付利息、應付股利的對方如果是自然人,還可能會涉及扣繳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挂賬幾年可做收入處理(長期挂賬的其他應收款)2

政策依據

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彙、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

納稅年度内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産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财産,将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應依法征稅。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扣繳義務人将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随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将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挂賬幾年可做收入處理(長期挂賬的其他應收款)3

來源:指尖上的會計、神計報稅、中稅網。 中華會計網校中級會計職稱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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