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逮捕、被判15年有期徒刑;申訴、被駁回、再申訴、再審被改判為3年6個月;刑滿釋放之後申訴、被駁回、再申訴•••••
2020年12月25日,山東陽谷縣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為了這一天,
55歲山東聊城經銷商鄭慶軍,足足等了21年。
當事人稱:到現在也不清楚誰在搞我!
鄭慶軍收到法院的無罪判決書
山東陽谷縣以“武松打虎”而聞名,山東東阿縣以盛産“東阿阿膠”而出名,兩個縣城相距50多公裡。
“應該用無妄之災來形容!”雖然在2020年12月25日已經拿到了山東陽谷縣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的判決書,但東阿縣人鄭慶軍并沒有喜悅之情。
他稱,1997年至1999年入獄之前,他作為東阿縣白酒類總代理大戶,每年營業流水超過3000多萬,到賓館與對方對賬時,直接被陽谷縣公安局帶走刑事拘留。
被锒铛入獄之後,家裡生活、小孩上學以及自己人生完全被改變了軌迹。而到現在也沒有想明白,是誰在搞自己!把他送進監獄的目的是為了什麼?
鄭慶軍稱,從1997年至1999年,先後給代理的山東景陽岡供銷公司彙款了1100多萬,最後對方卻報案稱自己詐騙了99萬。
從1999年3月19日被山東陽谷縣公安局以涉嫌侵占罪刑事拘留至2003年12月16日刑滿釋放,一直在反問自己,到底得罪了誰?
總代理與廠家合同糾紛入獄那麼鄭慶軍的入獄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根據1999年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稱,1997年5月份,鄭慶軍與山東景陽岡供銷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一份。1998年2月,雙方又簽訂協議一份,約定鄭慶軍為山東景陽岡系列酒在東阿縣市場的總代理等。
合同簽訂後,鄭慶軍于1997年6月5日和6月11日分兩次共彙款給山東景陽岡供銷公司90萬元,取得了廠方的信任。在履行合同中,鄭慶軍采取收貨不打收據,事後又不認賬的手段騙取景陽岡酒計款99.784萬元,并低價銷售。
1998年8月,鄭慶軍的經營場所從東阿環球商場搬出,然後避而不見。鄭慶軍之行為給山東景陽岡酒廠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9.784萬元。
陽谷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鄭慶軍在合法合同的掩蓋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對方的信任,在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觀上采用收貨不打收據,并低價銷售,然後避而不見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特别巨大,給山東景陽岡酒廠造成了經濟損失,且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鄭慶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其本人及辯護人認為鄭慶軍在履行合同中無詐騙行為,即便欠款也屬正常經濟糾紛,而非刑事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1999年11月17日,陽谷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被告人鄭慶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于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内繳清。二、被告人鄭慶軍賠償山東景陽岡酒廠經濟損失99.784萬元。
鄭慶軍不服原一審判決,以“僅憑供方單據認定我欠款不當,沒有低價銷售,在對賬單上簽字是對方欺騙所緻,我已不欠對方貨款”為主要理由,提出上訴。
2000年3月4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鄭慶軍仍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申請再審。
2003年2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指定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再終字第2号刑事裁定,撤銷原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及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發回陽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03年6月9日,陽谷縣人民法院立案再審。再審認為:鄭慶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騙取對方的信任,誘騙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然後采取避而不見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69747元。
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讨論認為,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鄭慶軍構成合同詐騙罪是正确的,但認定其詐騙數額的證據不足,應予糾正。再審判決如下:被告人鄭慶軍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于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内繳清。
2003年12月16日,鄭慶軍從監獄被釋放。雖然法院再審将刑期從有期徒刑十五年減為三年六個月,但從刑拘到釋放,鄭慶軍實際被羁押時間為四年九個月。
出獄之後,鄭慶軍繼續申訴,2018年9月份,鄭慶軍向陽谷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2019年2月18日,陽谷縣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再審。
2019年9月13日,陽谷縣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維持2003年原先三年六個月的判決結果。
鄭慶軍不服,繼續上訴至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4月19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決書,撤銷陽谷縣人民法院2019年裁定,發回陽谷縣人民法院重審。
2020年12月25日,陽谷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經合議庭合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讨論認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原審被告人鄭慶軍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财物的行為,本案應屬于經濟糾紛。
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慶軍犯有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法院撤銷原先判決,原審被告人鄭慶軍無罪。
這一天,鄭慶軍足足等了21年。
記者調查鄭慶軍涉案金額到底是多少?在華商報翻閱鄭慶軍所有的判決和上訴書之後,發現法院認定鄭慶軍涉案犯罪金額不是同一數字,從有期徒刑十五年減為三年六個月,再到無罪判決,對于犯罪事實的認定也不盡相同。
在陽谷縣人民法院1999年11月17日的判決書中,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慶軍犯有合同詐騙罪,騙取景陽岡酒計款99.784萬元。
2003年再審判決書中,指控鄭慶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6.97萬元。
2019年,陽谷縣人民法院裁定再審認為,被告人鄭慶軍犯有合同詐騙罪的詐騙數額,是其非法占有的貨款數額119.42萬元。
2020年,陽谷縣人民法院裁定再審中,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慶軍詐騙當事人财物為245.26萬元。
在刑事訴訟中,陽谷縣人民檢察院委托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對雙方往來賬目進行鑒定。
這份1999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處的《司法鑒定書》認定,山東景陽岡酒廠自1997年6月5日至1998年7月31日共給鄭慶軍各類酒共計1421.96萬元,鄭慶軍已付貨款1174萬元,未付酒款247.9萬元,其中含17筆貨款計123.58萬元,隻有發貨數量和送貨人、送貨司機的證明,沒有收貨數量和鄭慶軍的收貨條,可由辦案人員調查核實,據實認定,山東景陽岡酒廠應付鄭慶軍獎勵95.95萬元、2000型桑塔納轎車一輛(價值16.5萬元)。
這一次,陽谷縣人民法院合議庭并經審委會讨論認為:在案件證據上不足以認定被告人鄭慶軍主觀上具有非法占用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真相、騙取他人财物的行為本案屬于經濟糾紛。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慶軍犯有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因此,陽谷縣人民法院撤銷2003年的判決,原審被告人鄭慶軍無罪。
同一起案件,針對是否犯罪反複折騰了21年,這個中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呢?
3月25日,華商報記者緻電陽谷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将此問題轉交辦案法官,将由其回答,但至發稿時尚未給予回應。
華商報記者 陳思存 編輯 趙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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