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詢時長需根據案件嚴重程度決定,具體判斷方法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時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别重大、複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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