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有:
1、國務院組成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及地方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相應部門和機構;
2、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門、代管單位及地方縣級以上黨委的相應部門和單位;
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地方縣級以上的上述機關相應部門;
4、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地方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授權作為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
5、軍隊系統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問題由解放軍總政治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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