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小王婚前自購房屋一棟,而後與小張結婚。兩人結婚後,小張要求小王将婚前自購的房屋加上自己的名字。請問此番加名,小張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案例二:
小徐和小李結婚後,小徐獨自付款購買一套房屋。他繳納契稅并辦理了不動産權證,産權證上隻登記小徐一個人名字。小李知道後,要求小徐購買的這套房屋要加上自己的名字。請問此番加名,小李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注: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産為征稅對象,向産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問題來了~
像案例一、案例二的情形
夫妻之間房産更名需要繳納契稅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1)一方的婚前财産;(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案例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産、經營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可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特别約定,房屋、土地權屬應歸夫妻雙方共有,形式上可能房屋産權證或土地使用證權益歸屬人為夫妻一方,但實質上述房屋産權或土地使用權權益歸屬人為夫妻二人,因此,通過變更為雙方共有,但相應權屬并沒有轉移,不征契稅。案例二即屬于此類情形,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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