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2、申請注冊的商标應具備顯著性;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顯著性特征,二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
3、申請注冊的商标不得是法律禁止作為商标使用的标志。
4、申請注冊的商标不得是不能作為商标注冊的标志。
5、申請注冊的商标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6、申請注冊的商标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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