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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