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債的情形有:
1、企業兼并、倒閉、撤銷,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債務人将資金彙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
3、債務人準備将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于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拟注冊資金,虛拟投資主體。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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