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完成後需要辦理的手續:
一、被并購境内公司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原登記管理機關沒有登記管轄權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十日内轉送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同時附送該境内公司的登記檔案。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改組申請和轉讓協議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自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稅務、海關、土地管理和外彙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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