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仲裁前置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争議未經勞動争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争議處理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争議訴訟,超過了“15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15日之内未提出起訴訟;超過15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而也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争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仲裁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争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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