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麼,我們平時腳底下的土地也有各種法律賦予的特殊屬性,這些屬性決定了土地的用途,在後期征收工作中也決定了不通的處理方式和賠償标準,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甯律師來跟大家聊聊土地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政府征收土地并不是想用來幹嘛就幹嘛的,還要看土地自身的性質,如果政府征收土地的用途超出了土地的性質,那就可能違法了,我們就此可以向法院維權。史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拆遷無小事,法律來護航。如果在生活中大家有遇到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及時與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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