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可以在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确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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