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費需要視同銷售,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将自産、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宣傳費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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