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和定從使用習慣中來說為通用詞彙,但從法律角度,應該用“簽訂”合同,而沒有“簽定”這個詞,最多隻能将兩個字拆開理解,即通過簽署合同而确定某件事情。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現代漢語詞典》中也收錄了“簽訂”一詞,注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并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确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總的說來,“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确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适的,而且是“簽”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樣。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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