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台規定不給退款是否合法?作者 | 連飛 于春博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電商平台規定不給退款是否合法?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作者 | 連飛 于春博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
前 言
廣大電商賣家作為銷售方,在被訴知識産權侵權時,可以考慮“合法來源抗辯”的“護身符”以免除賠償責任。中國專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權法均規定了合法來源抗辯制度,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較為全面[1]。以專利法為例,如果銷售方不知道銷售的商品侵權,且被訴侵權産品有合法來源,則在被訴專利侵權時可以以産品具有合法來源進行抗辯,從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合法來源抗辯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偏低。電商賣家大多不直接制造産品,且能夠提供一定的産品來源證據,既然如此,為什麼其“合法來源抗辯”沒有得到支持?
本文列舉了電商賣家“合法來源抗辯”不支持的五種典型情形,面臨知識産權侵權應訴的電商賣家可用于參考,從而分析自身“合法來源抗辯”路徑是否有勝算,或據此完善己方的證據、争取更大的勝算。
“合法來源抗辯”條款的立法目的
理解“合法來源抗辯”條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理解該條款如何适用。設立“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按照傳統民法中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如果行為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主觀上出于善意,并付出了相應的對價,則根據公平原則,該善意行為人的權利應當得到合理保護。
與此同時,為了平衡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合法來源抗辯”條款規定免除的僅僅是賠償責任而非侵權責任,權利人仍然可以要求銷售方停止銷售,并承擔權利人的維權合理開支[2]。
合法來源抗辯制度旨在通過免除使用者及銷售方的賠償責任,鼓勵追溯生産者,實現打擊侵權源頭,徹底制止侵權[3]。
“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件
“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要求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是指銷售方不知道所售産品侵權,這裡的“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4]。“實際不知道”是指銷售方實際沒有認識到所售産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表明銷售方為善意。“不應當知道”是指銷售方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于實際不知道所售産品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事實主觀上沒有過失。據此,可以将專利侵權糾紛中銷售方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歸納為善意且無過失[5]。
客觀要件是指銷售方能夠舉證證明産品的合法來源,即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産品,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6]。
理解了“合法來源抗辯”構成要件的含義,就能理解以下五種典型情形中電商賣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的原因。以下将按照先主觀要件、後客觀要件的順序逐一說明五種典型情形。
“合法來源抗辯”不支持的五種典型情形
情形一:“曾經收到過侵權警告函/律師函”等主觀非善意情形
如果銷售方曾經收到過權利人發出的侵權警告函/律師函,該警告函/律師函記載了被訴侵權産品信息、專利權信息、侵權比對基本信息及聯系人信息等,原則上應該推定其知道其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産品[7],主觀上并非善意,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除了“曾經收到過侵權警告函/律師函”之外,如果銷售方銷售被訴侵權産品之前銷售過專利産品,或者銷售方購進被訴侵權産品的價格不合理地低于專利産品市場價格等,也可以認定銷售方知道其銷售的是專利侵權産品[8],主觀上并非善意。
情形二:被訴侵權産品是“三無産品”
“三無産品”通常指沒有生産日期、質量合格證、生産廠家的商品。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案例[9]認為銷售方銷售“三無産品”,未審核所售産品的基本信息,沒有盡到銷售方的合理注意義務,主觀要件有過錯。
但是,也有例外。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1781号案件中,認為被訴侵權産品系“三無産品”可以作為認定銷售方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考慮因素之一,但其既非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的充分條件,亦非必要條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與否的判斷,仍須回歸到商業語境,落腳到産品的取得是否符合商業慣例、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交易習慣。
因此,對于“被訴侵權産品是三無産品”是否必然導緻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存在不同的判例。但是,可以這麼認為,如果被訴侵權産品是“三無産品”,那麼“合法來源抗辯”路徑不成功的風險較大。
情形三:合法來源證據隻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憑證,或QQ聊天記錄
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1732号案件中,拼多多賣家僅提交了一份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轉賬憑證,并未提交買賣合同、發票或者符合交易習慣的其他證據。最高院認為,微信聊天記錄的雙方當事人身份無法核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内容沒有顯示關于被訴侵權産品的交易詳情及交易憑證,被訴銷售方未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不能證明被訴銷售方與某案外人之間的關系,亦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産品系從該案外人處購買。最終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情形四:合法來源證據無法證明清晰的來源主體,證據鍊不完整
在(2021)最高法知民終1573号案件中,被告是1688平台上的賣家,其提交的付款憑證涉及“中山市古鎮旗語照明門市部”“小太陽光源”“埃普斯照明”“中山市古鎮久慶光電門市部”四個主體,其中,無證據證明存在小太陽光源這一市場經營主體,被告主張中山市古鎮久慶光電門市部為小太陽電源的實際注冊主體,但是小太陽光源在送貨單中載明的送貨地址與另三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州)上顯示的地址均不相同,所提交證據難以确定小太陽光源與另三者的關系,無法證明清晰合法的來源主體。另外,支付記錄未顯示付款方主體信息,送貨單和支付記錄之間沒有形成完成的證據鍊,與被訴侵權産品的關聯性也難以證實。最後認定合法來源證據不足。
情形五:僅能提供案外人的證言證據,缺乏其他客觀證據
在(2019)最高法知民終515号案件中,阿裡巴巴網站賣家對于其合法來源抗辯的主張,僅提交了案外人出具的有關其制造并提供被訴産品給銷售方的說明,而沒有提交交易合同、出庫單、銷售憑據、打款記錄等其他客觀證據。最高院認為,當事人不規範的交易行為,應當由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不能僅憑案外人的證言等證據認定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即使“合法來源抗辯”成功,
銷售方也需要承擔權利人的維權合理開支
如前所述,即使“合法來源抗辯”成功,銷售方也需要承擔權利人的維權合理開支,而非“一分錢都不用出”。即使權利人沒有提交關于合理開支的證據,法院也可能考慮與案件複雜程度相匹配的代理費用、公證費用以及正常差旅市場價格水平,酌定一個合理開支,要求銷售方承擔[10]。
結 語
以上提供的僅是電商賣家“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的五種典型情形,實踐中必然存在很多其它情形。要判斷這條抗辯路徑的勝算,根本上在于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否同時滿足。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完整性、關聯性和證據形式也至關重要,建議銷售方在交易中注意規範操作、并保留好商洽過程和交易記錄,為“合法來源抗辯”留存證據資料。
參考文獻:
[1]商标法、著作權法中關于合法來源抗辯的規定與專利法大同小異,主要不同在于抗辯主體的差異,這不是本文的讨論重點
[2]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免除被訴侵權的銷售者、使用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于合理開支基于侵權行為而發生,且損害賠償與合理開支法律屬性不同,原則上不宜同時免除被訴侵權人賠償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的責任。詳見宋曉明:“在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16年7月8日),載《知識産權審判指導》總第2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1-32頁。
[3](2019)最高法民申6172号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5](2021)最高法知民終1534号判決書。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7](2014)民申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書(2014中國法院10大創新性知識産權案件)
[8](2014)民申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書(2014中國法院10大創新性知識産權案件)
[9]例如(2021)最高法知民終1732号、(2021)最高法知民終1270号等
[10](2019)最高法知民終25号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産力立場)
圖片來源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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