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申請延期執行的,确有理由的異議的,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繼承權利義務的等。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