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産,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财産,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财産為個人婚前财産;
2、複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産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複員費和轉業費為個人婚前财産;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為個人婚前财産,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财産,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産權為個人婚前财産;
5、夫妻間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婚前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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