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度》《省殘疾人優惠待遇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殘疾人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對喪失生産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條件的經征得本人同意,由鄉(鎮)政府實行集中供養;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民政部門給予救濟;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由當地福利院收養。
2、補貼标準:屬于低保家庭但不屬于重度殘疾人的按低保标準25%進行發放。屬于低保家庭且屬于重度殘疾人的按低保标準35%進行發放。家庭來源收入低于低保标準的2倍以内,家中有殘疾人或沒有收入的困難殘疾戶的按低保标準的60%進行發放。
3、屬于重度殘疾人,殘疾人沒有固定的收入,不屬于低保家庭的按地低保标準的100%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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