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師事務所
【案件回放】
原告H公司經受讓取得了第1380345号"XX"圖形文字組合商标的商标專用權,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類珍珠(珠寶)、瑪瑙、翡翠等商品上。被告網店"XX翡翠珠寶店"首頁的左上角及正上方以較大字體顯示了"璞谷翡翠第二分店"的名稱,在"璞谷翡翠第二分店"這一名稱下方用較小的字體标注了"北京璞谷珠寶有限公司旗下網店"的字樣。被告網店首頁上方的主旺旺名為"XX珠寶店",登陸後可以與該旺旺進行對話,對話框中頂端顯示"XX珠寶店在線",後被告網店将旺旺名"XX珠寶店"修改為"東方美玉翡翠店"。
某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原告H公司經濟損失五千元;二、共同賠償原告H公司訴訟合理開支五千元。
【瀛台律師論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
本案中,"XX珠寶店"的會員名,導緻在網頁顯著位置呈現的主旺旺名為"XX珠寶店",在用戶與該旺旺進行交談時,會顯示"XX珠寶店在線"等字樣,這一使用方式,類似于店鋪名稱,能夠起到标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或提供者的作用,構成商标性的使用,被告網店銷售的翡翠等産品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XX珠寶店"與"XX"組合商标主要識别部分"XX"相同,足以使人誤認為被告網店與"XX"組合商标存在某種關聯,構成商标侵權,故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瀛台律師提醒】
涉及電子商務的知識産權糾紛日益增多,本案涉及的淘寶會員名涉嫌商标侵權糾紛,屬于新類型案件。通過審理,法院認定淘寶主旺旺名的使用方式,類似于店鋪名稱,能夠起到标識商品來源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屬于商标的使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