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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7-31 11:13:49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1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2年9月26日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衆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争。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備案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内容實行分類備案。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内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從事三類(含三類)以上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事兩類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隻從事一類車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備案為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八條 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備案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備案為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第九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備案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第十條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核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确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核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理論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理論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

2.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聘用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曆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了解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等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要求及每種車型所配備的駕駛操作教練員數量要求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六)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标準要求,并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闆、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80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40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七)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 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确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教學車輛。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等五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教學車輛和重型牽引挂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教學車輛。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重型牽引挂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教學車輛。

3.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且每種車型教學車輛不少于2輛。教學車輛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五)有與培訓業務相适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理論知識培訓的,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範講解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曆,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從事應用能力教學的,還應當具有相應教學車型的駕駛經曆,熟悉機動車安全檢視、傷員急救、危險源辨識與防禦性駕駛以及節能駕駛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理論知識培訓的,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曆,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從事應用能力教學的,還應當具有相應教學車型的駕駛經曆,熟悉機動車安全檢視、傷員急救、危險源辨識與防禦性駕駛以及節能駕駛的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

3.所配備教練員的數量應不低于教學車輛的數量。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配備相應車型的教練場地,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教練場地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挂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适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适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四)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标準執行。

(五)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最遲不晚于開始經營活動的15日内,向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保證材料真實、完整、有效: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備案表》(式樣見附件1);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者産權證明;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者産權證明;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機構設置、崗位職責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十)拟聘用人員名冊、職稱證明;

(十一)營業執照;

(十二)學時收費标準。

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提交備案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曆證明,安全駕駛經曆的起算時間自備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号歸檔;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書面通知備案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及數量、培訓内容、教練場地等備案事項的,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标準,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等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完成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後15日内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内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十七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培訓車型、教練場地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供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優先聘用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人員擔任教練員。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的教學水平。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内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或者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學員财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

第二十條 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範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以下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在教學過程中,教練員不得将教學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對教練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學技能、應急處置等相關内容的崗前培訓,加強對教練員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公布考核結果,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考核内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并将教練員檔案主要信息按要求報送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教練員檔案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取得情況、參加崗前培訓和再教育情況、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情況等。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教練員信息檔案,并通過信息化手段對教練員信息檔案進行動态管理。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業務,應當與備案事項保持一緻,并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内容、收費項目、收費标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确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保障學員自主選擇教練員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備案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提供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服務模式。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一條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相應的駕駛證。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内容和學時要求,制定教學計劃,開展培訓教學活動。

培訓教學活動結束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組織學員結業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式樣監制并編号。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複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标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标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标識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檢測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随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内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裡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後1年。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随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等信息。

《培訓記錄》應當經教練員簽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審核确認。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有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一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學員滿意度評價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開展情況等内容。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學員滿意度評價應當包括教學質量、服務質量、教學環境、教學方式、教練員評價等内容,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确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時辦理備案手續,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是否備案、是否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備案事項與實際從事業務是否一緻等情況的檢查。

監督檢查活動原則上随機抽取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嚴格遵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未保持備案經營項目需具備的業務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運用,強化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信用監管。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機制,及時向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備案、停業、終止經營等信息,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跨部門聯合監管。

第四十七條 鼓勵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相關行業協會健全完善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備案變更的;

(三)提交虛假備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内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在備案的教練場地開展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的;

(三)未按規定組織學員結業考核或者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未完成培訓、未參加結業考核或者結業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内容、收費項目、收費标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聘用教學人員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教練員檔案、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教練員檔案主要信息和有關統計資料等信息的;

(五)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六)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七)未按規定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

(八)未按規定開展教練員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的;

(九)未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或者未公布考核結果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按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崗前培訓或者再教育的;

(六)在教學過程中将教學車輛交給與教學無關人員駕駛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辦理備案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來源: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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