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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認定二手車事故大小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27 02:15:38

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4-22)第五章規定:交通事故的處理裡,将已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統稱為“事故車輛”。但是在二手車市場對事故車會有不同的定義,在處理二手車交易糾紛的時候,法院支持的是《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GB/T 30323-2013》中對事故車的定義。那麼二手車重大事故鑒定标準是怎樣的呢?

二手車重大事故鑒定标準

在二手車市場,事故車是指由非自然損耗的事故,造成車輛傷損,導緻機械性能、經濟價值下降的車輛為事故車。“重大事故車”一般是指存在結構性損傷的車輛。同時,泡水車、火燒車等也都屬于"特殊事故車"。

一輛車的結構部件(縱梁、懸架系統、前後防撞鋼梁、吸能盒等核心框架)、車架(車身骨架、結構部件,不含外觀覆蓋件),這些部分如果因為碰撞導緻拉伸、形變、損壞的就可以算是事故車了;再有兩種特殊情況,一種車身經水浸泡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在一種就是車身經火焚燒超過0.5平方米經修複仍存在安全隐患的車輛。

作為消費者,在選購二手車的時候,如果二手車鑒定評估師鑒定後說有以下情況的,都建議謹慎購買:

1、包括車身頂邊梁、底邊梁、後翼子闆、後尾箱、側圍等在内的任何車身肢體結構(不可拆卸部分)存在嚴重钣金修複甚至切割、拼接、燒焊的情況;

2、因撞擊導緻車輛安全氣囊彈出、安全帶更換的車輛;

3、發動機、變速箱存在大修的車輛;

4、車身過火焚燒面積超過0.5平方米,經過修複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車輛;

5、車輛經水浸泡超過車身高度三分之一或積水進入駕駛艙的車輛。

二手車事故車國家認定标準

在國家頒布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GB/T 30323-2013》中,第五條對事故車的判别作出了明确的規定。

(本段截取《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GB/T 30323-2013》中内容)

5.6 判别事故車5.6.1參照圖二所示車體部位,按照表二要求檢查車輛外觀,判别車輛是否發生過碰撞、火燒,确定車體結構是完好無損或者有事故痕迹;

法律上認定二手車事故大小(二手車重大事故鑒定标準)1

5.6.2 使用漆面厚度檢測設備配合對車體結構部件進行檢測;使用車輛結構尺寸檢測工具或設備檢測車體左右對稱性。

5.6.3根據表二、表三對車體狀态進行缺陷描述。即:車身部位 狀态。例:4SH,即:左C柱有燒焊痕迹。

5.6.4當表二中任何一個檢查項目存在表三中對應的缺陷時,則該車為事故車。

5.6.5事故車的車輛技術鑒定和價值評估不在本規範的範圍之内。

表二 車體部位代碼表

序号

檢查項目

序号

檢查項目

1

車體左右對稱性

8

左前縱梁

2

左A柱

9

右前縱梁

3

左B柱

10

左前減震器懸挂部位

4

左C柱

11

右前減震器懸挂部位

5

右A柱

12

左後減震器懸挂部位

6

右B柱

13

右後減震器懸挂部位

7

右C柱

表三 車輛缺陷狀态描述對應表

代表字母

BX

NQ

GH

SH

ZZ

缺陷描述

變形

扭曲

更換

燒焊

褶皺

法律意義上的“事故車”

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4-22)第五章規定:交通事故的處理裡,将已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統稱為“事故車輛”。可能上面内容的對于事故車定義解釋得還不夠清楚,因為我們大多數人認為開車在路上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以後,我們就習慣說這台車子發生過事故,不管這個事故有多大,很多人都認為這就叫“事故車”。但是在處理二手車交易糾紛的時候,法院支持的是《二手車鑒定評估技術規範-GB/T 30323-2013》中對事故車的定義。

《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技術檢驗鑒定》(GA/T642-2006)該标準對事故車分成了兩類:

具有行駛能力的事故車輛是指,不改變事故車輛原始安全技術狀态即可恢複行駛能力的機動車。

失去行駛能力的事故車輛是指,因交通事故前發生故障或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形成整車、某一系統或某零部件損壞,導緻喪失能力的機動車。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也就是說就算二手車不在重大事故車範疇内,如果原車主刻意隐瞞了車輛出過事故的事實,車主依然可以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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