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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