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取證難
就目前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看,多是以過錯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請求賠償的。無過錯方不能完成舉證責任,人民法院無法支持其賠償請求。
二、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從此規定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認識,必須是規定四種不法行為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這也太過狹窄以及不夠全面。
三、離婚損害賠償案件認證難
由于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不充分,過錯方又盡力予以抗辯,緻使法官對無過錯方提供的證據難以認定,這樣就使許多無過錯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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