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沒有實質物質抵押,隻是以皮包公司名義再有擔保人。當貸款數額到賬以後就轉移,違背貸款用途。
根據《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并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是由于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确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從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緻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貸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規定借款用途法定條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将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的、有較好經濟效益的地方去,同時也保證收回貸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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