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含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侵犯客體: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
3、侵犯對象:隻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4、本罪主體: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5、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直接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6、處罰方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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