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徐州公安微警務
4月19日下午17時許,市民王先生和老伴帶着1歲大的小孫子出門散步,不料在小區43号樓下,空中忽然掉落一塊大石,徑直砸中了寶寶的嬰兒車。
王先生立馬将孩子從車中抱起進行安撫,發現孩子右腿被砸傷,立即将嬰兒送醫,并向雲龍分局黃山派出所報警求助。黃山派出所接到報警後,來到了事發單元樓前,逐戶進行排查,但是并未找到線索,随後,警方聯系物業調取監控,找到了高空抛石頭的“肇事者”,竟是三個熊孩子。
經了解,3個孩子均是6年級學生,因貪玩放學後相約到樓頂扔石子瓦片玩耍,一連幾天既沒有被家長發現,也沒有砸到路人,于是3人愈加大膽,将瓦片換成了河邊的大鵝卵石。石頭一出手,便砸中了一輛嬰兒車。
警方介入後,“熊孩子”高空抛物的危險行為立即被家長得知。在對孩子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後,3位家長在民警陪同下向王先生一家鄭重道歉,并向其進行賠償。
高空抛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來, 有關城市高空抛物威脅人們"頭頂安全"的社會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
近些年,高空抛物傷人的事件屢見報端,最近的一次是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的觀瀾碧桂園發生的,這次被砸的是一位嬰兒,砸中嬰兒的不過是一顆蘋果,卻造成了嬰兒重傷,當即進入重症監護室。
高空抛出的蘋果究竟有多大威力和危害,假設您帶的一個50克左右的镯子,在30樓揮手時意外脫落,如果按照每一層3米計算,30樓接近為90米,在忽略未知情況的氣流阻力等情況下,镯子快要到地面的速度v是2*9.8*90(2gh)的開方,約等于40米/秒,根據沖量定理FΔt=mΔ v,一件50克的物體以40米/秒的速度在很短的時間速度歸零(假設為0.1秒),要承受的力為20N,也就是大約2公斤的重量,也就是一個4斤重的啞鈴,你想想一個4斤重的啞鈴打到你是什麼感覺。
有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抛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抛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高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抛下可使人當場死亡。
一個拇指大的小石塊,在4樓甩下時可能傷人頭皮,而在25樓甩下時可能會讓路人當場送命,因為從上而下的力度會變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樓和25樓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緻命傷害。一個4厘米的鐵釘在18樓甩下時,可能會插入行人的腦中。
所以高空抛物很危險,現有的高空抛物案件,隻要是打到了,一般都是非死即傷,而且很多是重傷,本次事件中,蘋果是從24樓意外抛下來的,砸到一名3個月的嬰兒身上,嬰兒骨頭還比較軟,直接造成顱頂粉碎性骨折。
小區文明 共同維護
下面為幾種高危險物品,高空抛下後的危害性
1.煙頭
設定場景:抽完香煙,往後一甩--看來潇灑,可煙頭還沒滅呢。
殺傷力:未滅的煙頭落入易燃物中,極可能引發火災。本小區六期已經有業主家發生過類似原因引起的火災。
2.菜刀(以及其他鐵器)
設定場景:大多發生于家庭成員争執、打鬥中。飛刀往往直接飛下樓去。
殺傷力:刀具下墜,如遇上人體,後果不堪設想。去年小區五期也有見到過真刀墜下。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設定場景:酒後亢奮,摔啤酒瓶來發洩。
殺傷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後會産生爆裂、碎開,碎片飛濺。
4.花盆
設定場景:台風到來、小孩玩鬧導緻花盆墜落事件發生。
殺傷力:花盆砸到路上,輕則吓人,重則緻命。
5.磚石
設定場景:市民裝修後石材堆放在陽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風或者小孩玩鬧互扔。
殺傷力:輕則緻傷,重則緻命。
6.爆竹
設定場景:孩童玩爆竹,喜歡從上往下扔。
殺傷力:輕則讓途人受到驚吓,重則引發火災、傷害幼童。
7.晾衣竿
設定場景:遭遇台風或者晾洗衣服時不注意,容易脫落。
殺傷力:晾衣竿帶着金屬彎鈎,彎鈎如襲入人體特别是頭部,将造成緻命威脅。
專家學者:未成年人抛物由家長擔責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與職業衛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長任國友說,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實施高空抛物行為緻人傷亡,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未成年人抛物緻人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人與成年人責任一樣,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導自己的孩子不亂扔東西。”陝西律師張軍直言。
“如果侵權人未成年,則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主觀存在故意,導緻後果嚴重,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按照其年齡不同,按照刑法規定處罰也不同。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北京律師谷泉。
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責任分擔
一直以來高空抛物行為倍受關注,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制約,此類事件屢見不鮮、屢禁不止,而且處理此類事件的結果也不同。
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關的法規。其中,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内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隻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換句話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
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抛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産、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内秩序的責任。高空抛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緻業主人身、财産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他規定
高樓抛擲物、墜物緻人損害責任
高樓抛擲物、墜物緻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
一、高樓抛擲物、墜物緻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抛擲和墜落的物緻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抛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抛擲或墜落而導緻他人損害。
3.難以确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高樓抛擲物、墜物緻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高樓抛擲物、墜物緻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高樓抛擲物、墜物緻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确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抛擲物緻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抛擲物緻人損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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