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被判刑收監執行或在勞動教養期間的。
4、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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