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江蘇省生态環境廳互動交流版塊刊登回複主題“排污單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換周期?”如下:
排污單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換周期?
網民咨詢:按照《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将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排污單位如何确定活性炭更換周期?
辦理回複:根據《省生态環境廳關于将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排污單位應優先根據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設計方案确定更換周期,對于無設計方案或實際建設情況與設計方案不符時,參照《通知》中更換周期公式T=m×s÷(c×10-6×Q×t)進行計算(詳見《通知》附件)。
其中,更換周期計算公式中參數應采用實際運行時正常工況下自行監測數據。如風量(Q)應采用監測實測風量;活性炭削減的VOCs濃度(c)為監測實測活性炭工段進口濃度與出口濃度的差值;動态吸附量(s)10%為參考值,如采用理論動态吸附量超過10%的活性炭,能提供供應商試驗得出的動态吸附量證明或其他可說明選用數值出處的證明,可參照證明給出的數值進行計算。
其實,除了活性炭更換周期,關于活性炭的裝填量也是很多企業困惑的難點之一。浙江省生态環境近期也發布《浙江省分散吸附 -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揮發有機物治理體系建設技術指南(試行)》,技術指南中對某風速範圍内活性炭最少裝填量有具體的指導要求,如下: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