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作中,經常被問及,保險公司安全嗎?保險公司會破産嗎?如果倒閉了我的合同怎麼辦?保險公司不認賬怎麼辦?諸如此類的問題有必要集中彙總,以方便客戶有一個整體,系統的認知。
身為保險經紀人,代表的是客戶的利益,客戶購買到适合自己的保險産品并不是服務的終點,恰恰才是我們服務的開始,讓客戶從保險常識,保險觀念上有全新的認識,從而更安心,更放心,才能在充足保障的前提下享受美好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保險法》經過數次修正;到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四次修訂,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度令第2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内容通過對《保險法》内容的摘錄和解釋,希望對回答關于“保險公司是否安全?”的問題有幫助。
《保險法》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保險法》第一章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财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法》第一章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保險活動,适用本法。
一、保險公司設立條件:保險公司設立條件嚴格,牌照審批程序複雜,即時資産雄厚,但卻一照難求!
《保險法》第三章 第六十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争的需要。
《保險法》第三章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産不低于人民币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要求高:股東實力雄厚,而且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币資本。
《保險法》第三章 第六十九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三、保險公司經營監管嚴格:但也有破産可能,隻是人壽保險合同合法權益會被保護。
《保險法》第三章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财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三章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三章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每季度是動态的,其高低受到多項指标的作用和影響,如果償付率跌破監管要求,将面臨九項整改措施,最嚴重的可能面臨被接管。
《保險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适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産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五、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保險資金可以運用的形式和不可以運用的形式,是受監管的。
《保險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六、保證金制度:保險公司均需要提取保證金,除了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資金額度為注冊資本總額的20%。
《保險法》第三章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七、責任準備金制度:責任準備金是對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準備和計提。
《保險法》第三章 第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八、公積金制度:保險公司在每年分配稅後利潤時,将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償付能力,平滑收益,彌補虧損,保持公司穩健經營。
《保險法》第三章 第九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九、保障基金制度:各家保險公司按要求繳納,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統籌管理,用于向被撤銷或宣告破産的保險公司的客戶,或接受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保險法》第三章 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十、再保險機制:當單一風險金額過高時,保險公司隻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兌付的風險标的,高出的風險必須辦理再保險承接。
《保險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保險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四條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法》第三章 第一百零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并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總結:
保險公司有《保險法》的監管和保護,從設立、股東的要求、經營的監管、多重的安全制度,到保險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産後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可獲得原保險合同的保障,是非常安全的經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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