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樣一條視頻,女子吃排骨磕掉牙,餐廳免單後仍心有不服!起訴要求賠償5000元。法院最終判定餐廳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那我們就來聊一聊與“吃”有關的法律知識。
以案說法
在視頻的案例中,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引用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具體條文應當是: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在該案例中,餐廳提供的排骨與圖片上所顯示的一緻,并沒有向消費者隐瞞或者作出虛假的宣傳,而且該女子的牙齒并非是由于菜品中的異物導緻,而是被排骨中的骨頭磕掉的,以通常人的理解,排骨一般都是帶着骨頭的,所以在該案中,餐廳一方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或情形,所以法院沒有支持女子要求賠償的主張。
餐廳老闆可能做夢也沒有想到,被告上法庭居然是因為糖醋排骨裡有骨頭!可能以後老闆再給客人上這道菜的時候,會小心地問一句
“您确定這道菜适合您嗎?您牙口怎麼樣?”
不過如果變換一下條件,如果菜品和圖片不相符,圖片中是去骨的,那這個女子很大概率是可以獲得賠償的,或者如果菜中有異物而導緻女子牙齒磕掉,那女子同樣也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小柯叨叨叨
不管結果怎麼樣,其實對于女子的維權意識我是非常認可的,有人曾經問過我:
“你老跟别人打官司,那你在自己遇到事的時候會死磕到底嗎?”
說句實在話,幹律師這行,才能深刻體會到什麼叫維權成本,時間,精力,金錢等等,思考五秒鐘,然後勸自己:
“算了吧,你還有更重要的事要做呢”
有的律師說“律師如果連自己的權利都維護不了,還怎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我并不贊同這種說法,律師對當事人交付的本來就是服務,服務當事人的标準和服務自己的标準這二者之間有什麼關聯嗎?貌似沒有吧?
對當事人來說,維權是必要的,但是總要講一個方式方法,為當事人分析并提出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的建議,這是一個合格的律師應該做的,律師的工作是為了解決問題,解決問題就不應僅局限于法律,存有“利他”之心對律師來說是最重要的,而不是去宣傳自己把自己的權利維護的多好就算是一個合格的律師了。
記得有一次,我在當地一家大型超市,給孩子買了一盒草莓,拿回家發現裡面居然發黴了,當時第一反應就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當然我沒有記得這麼清楚,剛查的,嘿)可以要求他們賠我1000塊!信誓旦旦地跟媳婦說我明天要找他們賠我1000塊錢,我媳婦冷笑着對我說,“就你,去了就得讓人家給怼回來”
第二天我去超市找售後,說草莓發黴了,要求退了,工作人員看了一下,二話沒說就同意退了,我當時心想,大超市就是大超市,一點都不矯情,于是我又追問了一句,“不給點賠償啥的嗎”工作人員微笑着對我說,“對不起先生,我們沒這規定”。。。。。。
好吧,對不起,我向資本妥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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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感謝您~我是柯曉林律師,一個不隻懂法律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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