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2款規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即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确實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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