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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11:13:56

治安調解制度的目的和意義?治安調解是我國行政調解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預防矛盾激化,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狀态,預防犯罪,而且治安調解的質量越高,不僅能減少百姓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方便人民群衆,也能在最大限度節約行政、司法資源,還可以改善警察形象,成功調解一起糾紛,增強了人民群衆對公安的信任,也會赢得群衆對警察工作的支持,使警民關系更加和諧、融洽,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治安調解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治安調解制度的目的和意義(基層派出所治安調解存在問題及對策)1

治安調解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治安調解是我國行政調解的重要組成部分,能有效預防矛盾激化,将矛盾控制在萌芽狀态,預防犯罪,而且治安調解的質量越高,不僅能減少百姓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方便人民群衆,也能在最大限度節約行政、司法資源,還可以改善警察形象,成功調解一起糾紛,增強了人民群衆對公安的信任,也會赢得群衆對警察工作的支持,使警民關系更加和諧、融洽。

本人于2021年4月份來到基層派出所工作,轄區共40個村屯,總人口37558人,經過近9個月的工作中發現,基層派出所在日常接處警過程中受理的135起治安案件和865起警情中約有80%是民間糾紛,鄰裡、親朋之間的糾紛占絕大部分,符合法律規定的調解處理條件,基層派出所在實際工作中也對這些符合法定調解條件的案件進行調解結案。

我也注意到在基層派出所在此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出現一些問題,不僅影響“執法規範化”的進程,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群衆對公安工作的誤解,也影響了警民關系的和諧,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基層派出所在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多次和調解雙方面對面溝通,與辦案民警進行交流,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違反自願調解原則。

部分民警因對法律法規理解不夠,認識不深,且沒有充分做通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強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這種情況大部分都是一方當事人強行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對方,民警缺少用法言法語對相關法規進行釋疑解惑,造成了當事人對公安機關調解工作的誤解,認為對方“找關系”,找到了辦案民警的上級領導或者“花錢”了,這給公安機關工作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困難,也阻礙的辦案民警正常執法活動,甚至一定程度上群衆産生了對公安機關和警察的不信任。

(二)調解方式的錯誤運用。

個别民警在執法辦案中随意運用調解,以調解代替治安處罰,對違法行為人打擊失位,案件降格,對常見的毆打他人、尋釁滋事等行為,錯誤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使違法行為人逃避了處罰,甚至産生有錢賠償就可随意違法的錯誤思想,群衆會認為警察一味的“和稀泥”,法律的天平産生了“傾斜”,沒有秉公執法,對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我們警察權威性産生了很大負面影響。

(三)調解方式方法不當。

有些同志因在調解過程中過分強調了公安機關的作用,不分是非曲直,對雙方各打五十大闆。有時因為調解方式失當或者和當事人溝通中存在盛氣淩人的情況,會使雙方的矛盾一緻轉移到對民警的身上,将問題歸責于公安機關工作不力,後期公安機關補上大量的工作也未必會得到會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四)辦案中存在超期或拖沓現象嚴重。

辦理治安調解案件時,個别民警存在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的問題。雙方當事人不催,就不會主動、及時的幫助協調、處理問題,等到當事人耐心全無、心力交瘁,最終達成調解。雙方當事人因為對調解結果心存芥蒂,部分調解案件還會産生新的誤會和糾紛,甚至形成上訪事件。

二、治安調解工作對策我在基層派出所工作過程中經過總結,有必要對解決此類問題的對策進行一些研究,促進基層派出所“執法規範化”進程,從而使警民關系更加和諧,在一定程度上也會保護我們的辦案民警。

(一)嚴格遵守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調解過程中要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願,使治安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在互相理解的基礎上形成共識。公安機關隻是調解的組織者和調解人,不具備強制性,最終結果是當事人雙方基于真實意思的體現,公安機關也不要參與其中,隻是調節結果的見證者和記錄者。

(二)正确運用治安調解方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治安調解案件的範圍作了明确規定。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1)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造成輕微傷害的;(2)因民間糾紛造成的他人财物損毀,情節輕微的;(3)其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堅決杜絕不該調解而調解、超範圍調解的發生,維護人民群衆合法權益。

(三)合理運用調節方法。

在治安調解中要注意适當的方法,以求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無論是接報案件進行現場處理,還是調查案情組織調解,在接警到結束警情的各個環節都必須使用正确方式方法,進行教育疏導,直至化解矛盾,促進雙方和好團結,在調解中要控制調解局面,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見,根據現場氣氛、态度随機應變,不斷調整工作策略和方法,既能達到調解目的,又能确保調解工作的依法進行。

(四)嚴格執行治安調解的期限。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的規範》明确規定:“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調解的案件,對不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在案件受理後3個工作日内完成;對需要進行相關鑒定的案件應當在鑒定結論出具後的三日内完成調解。對一次調解不成的,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後的7個工作日内完成。”實際工作中辦案民警要嚴格遵守公安部規範,在規定的期限内辦結治安調解案件。調解不成的,或調解後未履行協議的,應在法定期限内及時對相關違法行為人做出治安處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從而不至于使自己陷入程序違法的被動局面。

三、治安調解中需掌握的幾種方法。

(一)從速辦理,快查快辦。

基層派出所面對的糾紛案件,多數起因簡單,事發突然,而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對于此類案件,能在現場調解完畢就要在現場調解完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指出雙方錯誤,分清責任,讓過錯方賠禮道歉或者賠償一定數額的損失,并将調解情況依法記錄在《現場調解書》上,避免當事人親屬事後參與,緻使案件複雜化。

(二)依法依規,以理服人。

調解工作需要民警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要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民情風俗、懂當事人心理狀态,在此基礎上才能了解群衆矛盾因何産生,幫助分析各自錯誤,進而檢讨自己,從而消除矛盾。在此過程中,調解民警必須出自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将其行為通過法言法語适當解說,提出适用條款,才能讓當事人信服,從而促成調解協議達成。

(三)講求策略,藝術調解。

無論糾紛發生在什麼時段,民警的言語運用必須恰當,不僅要消除當事人的戒備心理,還要增強對民警的信任感和親切感,讓當事人覺得調解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在僵持的氣氛中說些風趣話,寓哲理于談笑‘,為調解糾紛奠定基礎,也拉近警民關系,促進警民和諧。

通過對治安調解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的探讨,使我對基層派出所工作所遇到的問題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認識,基層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第一窗口,和人民群衆接觸最多,因此,派出所治安調解的好壞直接影響着人民群衆對警察形象的評價,希望此文可以為廣大公安朋友提供一些參考。(作者為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分局木裡圖派出所所長 郭雲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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