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和延長停工留薪期确認、舊傷複發确認、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确認、工傷職工康複确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是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确認等。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鑒定對象身份證明材料;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病曆摘要、出院記錄、醫療檢查報告、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病史材料;
(四)申請勞動能力複核鑒定和複查鑒定的,還需提供上次鑒定結論;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情況複雜的,鑒定期限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鑒定結論15日内提請複核鑒定。對複核鑒定結論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核鑒定結論15日内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請再次鑒定。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确認事項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鑒定過程中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檢查費用,工傷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政策依據: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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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