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當前的法律規定,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分手時要按照以下的方法分割财産:
1、同居期間雙方對财産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同居期間雙方對财産未做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協議;
3、雙方對同居财産分割未達成協議的,将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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