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适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1、法定的對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釋。
2、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隻适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4、不能适用假釋的情況,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