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就是說股東在其對公司認繳或者認購的出資額或者股份的範圍内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而不是無限責任。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有其獨立的财産,對自己的債務應以自己的财産獨立承擔責任,而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對于公司而言其是内部義務;
雖然我們常說股東是公司财産權益的受益人也是發生虧損的責任承擔人,但是這個責任承擔必須在法律的有限責任内,不能無限擴大。
當然,如果公司在清算時,股東是認繳或者認購的出資額或者股份,此時股東必須承擔足額繳納的義務,以完成其真正的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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