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因為試用期員工的“試用”二字,就将試用期員工進行區别對待,認為可以随意辭退,肆意擺布,而員工本人也會因為自己沒有轉正而缺少底氣,對待公司的不公正也就隻能逆來順受,其實“試用期”隻是勞動者入職新公司後,員工和公司互相磨合考察的一個階段,試用期員工并沒有跳出法律定義的勞動者的範疇,也就同樣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應有的權益。
我總結了15個常見的“試用期”期間的勞動争議問題,希望能以此幫助勞動者弄清公司行為是否違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1、公司規定試用期未幹滿7天離職,就沒有工資? 答:與這種規定類似的還有“試用期未幹滿1個月離職,工資減半發放”等。
公司的這種規定屬于高發問題,也最容易讓員工不得已被動吃虧,其實,不管是減半發還是不發,這種規定都是違法的,屬于克扣工資行為,員工隻要提供了勞動,公司就必須要足額支付相應天數的工資,與員工是否處于試用期無關。
其實,公司并非不知道這種規定屬于違法,隻不過是利用試用期員工認為自己處于被動地位,不願也不敢與公司對抗的心理,實現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有的公司隻是在規章制度中做出相應規定,更有甚者在勞動合同中注明類似條款讓員工自願簽字,可見其機關算盡,即便員工不小心簽了字也無需擔心,這個違反法律的條款本身就是無效的,員工一旦遇到這樣的問題,就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工資。
2、試用期員工可以随意辭退,無需支付補償? 答:公司辭退試用期員工,且無需支付解除補償,隻有一個合法的理由: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這個理由能否站得住腳,還要看公司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制度是否完善、考核流程是否客觀/公證/合規。
所謂的試用期員工可以無理由或者随意解雇的說法,都是違法的,公司一旦這麼做了,必然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這裡有一點建議,不建議員工因公司違法解除,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大概率會判定雙方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訴求很難得到支持。
3、如何判斷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試用期員工是否合法? 答:公司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公司有合法、具體明确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應該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告知或進行公示;公司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員工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或者事實;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不能超過依法約定的試用期間,即必須在試用期滿前辦理完解除手續。4、試用期有休年假的資格嗎? 答:員工享受年假的資格,并不取決于員工是否處于試用期,而是要看員工是否具備“社會工齡連續滿1年”的前提條件,具備這個條件就享有休年假的資格。
這裡需要注意一點,我們讨論的是“有沒有資格休年假”,和實際能不能休還是有區别的,畢竟員工休年假需要公司批準,試用期作為公司考察員工的重要階段,通常不會批準員工在試用期内去休年假,與此類似的還有婚喪假。
但病假、流産假與上述假期是不同的,隻要試用期員工有正規醫院的假條就可以休,不需要獲得公司批準。
5、試用期員工被裁員沒有補償? 答:法律規定公司因為經營困難需要裁員,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這裡包括試用期員工,如果公司不願意支付補償,可向當地仲裁委提起仲裁。
6、公司在試用期滿後才給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 答:公司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是法定的強制義務,隻要員工一入職,不管是不是試用期,公司都應該為其繳納;即便公司要求新員工簽訂,自願放棄在試用期繳納社保的文件,也是無效的,員工可以本人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到當地社保局稽核部門進行投訴補繳。
7、新員工入職,公司隻簽試用合同,不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答:不合法。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光看法條比較抽象,我們來舉例說明,某員工2020年1月1日入職,試用期2個月,公司隻與員工簽了一份2個月的“試用期合同”,員工轉正後,又簽了一份2020年3月1日-2021年2月28日的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那麼所謂的“試用期合同”就視為雙方未約定試用期,變成了為期兩個月的勞動合同,等到了2021年2月28日勞動合同期滿的時候,員工已經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這種做法是聰明反被聰明誤。
8、試用期最長是多少?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長短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而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9、公司可以與員工約定幾次試用期? 答:原則上,同一公司與同一員工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如下情形:
在職期間,員工從A崗位變更至B崗位工作,不得另行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時不得另行約定試用期;在離職與再次入職工作崗位、工作内容一緻,離職與再入職的時間間隔較短的情形下,一般不得再行約定試用期。 對于第3種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會有一些特殊的認定,比如員工離職再入職所從事的工作内容與離職前大有不同,離職與再入職的時間間隔較長,比如間隔個2-3年,因員工工作能力、身體狀況和對環境的适應能力,以及公司用人标準、用工環境和經營理念均可能發生較大變化時,有一些法院會判決允許再次約定試用期。
10、公司可以單方延長試用期嗎? 答:不能。延長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行為,不能由公司單方決定。
很多公司以員工試用期不達标為由,向員工提出延長試用,而處于弱勢一方的員工為了保住工作,不能過分對抗,就隻能接受這個條件,雖說這個過程看似是雙方協商一直,但也會被裁判機構認定為公司有二次約定試用期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11、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答: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的主要行為有三種:
試用期時間超過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最長試用期時間”。二次約定試用期單方延長試用期 賠償标準:當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實際履行,公司需要以員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舉例說明:員工簽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轉正工資10000元/月,公司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并且已經實際履行,那麼按照法律規定,1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是2個月,但公司執行了6個月的試用期,超出的4個月,就需要向員工支付10000元×4個月的賠償金。
二次約定試用期和單方延長試用期賠償标準計算方法也一樣。
12、試用期員工轉正,需要公司批準才能轉正嗎? 答:員工在試用期滿後自動轉正,不需要公司批準,如果公司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必須在試用期滿前提供切實證據與員工解除。
13、公司規定處在試用期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合法嗎? 答:合法。
獎金屬于公司對員工進行激勵的常用手段,勞動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具體規定,是否發獎金、發給誰、發多少等問題都會依據公司與員工的約定或是公司的制度而定。
通常情況下,公司會綜合考慮經濟效益、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年限及貢獻等因素,設置獎金的領取條件、領取金額、領取時間,因此公司規定試用期内員工不能享受年終獎并不違法。
14、試用期員工主動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嗎? 答:不需要,處在試用期期間的員工辭職,隻需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
15、公司為試用期員工提供崗位培訓,如果員工提出離職,是否需要賠償公司的培訓費用? 答:《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複函》規定,公司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辭職,如果在試用期内,公司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員工在試用期内主動辭職,無需賠償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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