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二、保密的範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三、保密協議内容的一般規定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将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内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條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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