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土地使用證變更需要的時間是應當按照辦理完畢的時間來确定,房地産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産管理部門申請房産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根據《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證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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