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法典如何保護老年人權益?民法典作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于廣大老年人來講,這部法律更是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從完善意定監護制度、增設居住權規定,到尊重個性化繼承,擴大遺贈扶養範圍,《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權益保護進行了全方位的提升,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看民法典如何保護老年人權益?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法典
作為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對于廣大老年人來講,這部法律更是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從完善意定監護制度、增設居住權規定,到尊重個性化繼承,擴大遺贈扶養範圍,《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權益保護進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01
意定監護免除後顧之憂
“糊塗”之前先選定監護人
/實際案例
家住北京西城區的劉大媽出身書香門第,父母留下了共計48件文物、名人字畫等價值不菲的遺産一直沒有分割。為了繼承這些遺産,劉大媽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上法院。
法院經核實後發現,劉大媽患有老年癡呆,意識不清,現在跟着兒子一起生活。劉大媽的老伴兒去世的早,在誰來擔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參與繼承訴訟的問題上,一兒一女争得面紅耳赤。
案件審理陷入僵局,劉大媽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維護。後經過劉大媽兒女的申請,法院宣告劉大媽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合實際情況指定兒子為劉大媽的監護人。兒子借此身份代表劉大媽參與訴訟,才讓劉大媽依法繼承了父母的遺産,頗費了一番周折。
/民法典解說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西城法院綜合審判庭馬德天法官說,《民法典》的這一規定,進一步确立了意定監護制度。老年人在意識清楚的時候,可以指定一個自己更信得過的人或者組織作為自己失能後的監護人,照顧自己的生活,處置自己的财産和行使權利等。一旦出現失能的情況,通過監護協議即可直接确定監護人,提前消除了近親屬之間的争議,可以及時維護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02
錄像、打印遺囑都被确認
公證遺囑效力不再最高
/實際案例
隋大爺與李大媽共有四個子女。隋大爺早在十幾年前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幾年前,李大媽生病住院期間,考慮到小女兒多年來對自己悉心照料,就在兩位單位退休同事的見證下,通過錄像的方式立下遺囑,将自己所有的房産留給小女兒。李大媽去世後,其他子女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不是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要求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房屋。
在另一起案例中,周大爺夫婦生前訂立的一份打印遺囑,雖然有周大爺捺印和妻子的親筆簽名,但還是招緻沒有獲得遺産的子女的異議,認為打印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 民法典解說
馬德天法官介紹說,我國現行《繼承法》中規定了遺囑的五種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但并未規定錄像、打印等形式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現實生活中,繼承人常常為此發生糾紛。
《民法典》根據現實生活發展的實際情況,結合錄音、錄像和打印技術手段在人們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實,對遺囑的法定形式進行了擴充,明确了錄像、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對錄像、打印遺囑的訂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體規範。今後,老年人立遺囑時,又有了更多的技術手段選擇,為固定遺囑内容,确定老年人真實意思表示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還将現行法律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則删除,明确按照遺囑的時間順序确定遺囑效力,即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由此解決了被繼承人曾訂立了公證遺囑,在去世前想修改遺囑,而身體狀況卻不允許再做公證遺囑,就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分遺産的問題,充分尊重和保護老人的意願。
03
擴大代位繼承範圍
盡可能讓老人财産在家族内部流轉
/實際案例
劉老先生一生沒有婚娶,膝下也無子嗣。同胞哥哥幾年前也去世了,隻有哥哥的兒子逢年過節來拜望一下劉老先生。劉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後把自己的房産、存款等都留給唯一的侄子,可還沒來及寫份遺囑,劉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侄子想繼承劉老先生的遺産卻遇到了障礙。首先,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劉老先生沒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經故去,親哥哥也先于他去世,也就是說,劉老先生已經沒有法定繼承人。雖然繼承法中有代位繼承的制度,但僅規定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一種情形,侄子既不是法定繼承人,也不能代位繼承。在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情況下,劉老先生的遺産就将成為無主财産,收歸國有或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民法典解說
馬德天法官介紹說,《民法典》增加了“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情形,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繼承。“這一條款擴大了代位繼承的範圍,目的是對老人的财産進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讓老人的财産在家族内部進行流轉繼承。”
01
不盡孝者少分或不分遺産
沒有對父母盡孝,卻要參與分遺産,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沒有進行扶養,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遺産。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繼承編的解釋(一)》中進一步明确,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産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02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産後不影響繼承生父母遺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繼承編的解釋(一)》明确,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産。
03
胎兒如何繼承遺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繼承編的解釋(一)》明确,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産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産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來源: 聽見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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