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複發的處理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确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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