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保稅區申報出口涉及的相關文件
國稅發2012年24号公告第七項(二)
(二)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将其存放在保稅區内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後,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産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别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确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後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企業出口退稅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
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即報關單上的運輸方式顯示“非保稅區”,有兩種業務模式:
一是銷售給境外但按客戶要求運入保稅區倉儲後離境;
二是直接出口貨物,但需要進保稅區拼箱。
這兩類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在申報出口退稅時,新金稅三期申報系統中必須要在明細申報表中的“業務類型代碼”欄勾選BSQ,否則無法申報。
出口企業在申報運輸方式顯示“非保稅區”報關的退稅時,會有疑點提示,提示稅務機關審核出境備案清單内容及企業填寫的出口日期是否準确。其中這個出口日期,由于24号公告中對這類貨物的退稅率等是以備案清單的出口日期來判斷,因此,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要求申報的出口日期是以出境備案清單顯示的出口日期來填寫。
運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财稅發2012年39号文件第一項中(二)中的第2點:
一、适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内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出口企業必須知道企業出口地區是否符合海關的特殊監管區域,一般這種業務在申報時會有疑點“出口國别為中國境内”這個疑點是一個中性疑點,稅局會根據出口退稅的金額大小或者是否有其他疑點來判斷是否對出口企業進行核查。一般情況是給企業直接退稅,核查時主要的問題是出口企業是否存在“保稅一日遊”的問題。
這種業務的特點是報關單上的運抵國填寫的是“中國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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