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銷售假藥罪,指的是生産者或者是銷售商,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規範,生産或者銷售假藥,足以危害到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客體,主要為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要求,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其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對于生産、銷售的假藥,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藥品中含有超出标準的有毒、有害物質;2、藥品介紹中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影響診治的;3、藥品所标明的适應症、或功能主治超出了規定範圍,可能會影響診治的;4、缺少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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